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继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艾开然木·吐尔洪,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继红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艾开然木·吐尔洪名下价值3300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33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高继红以其焉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号桥信用社的存款3500元的存款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继红为避免将来其权益受损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艾开然木·吐尔洪名下价值3300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33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3元,由申请人高继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