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枝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林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林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沈阳浩松陶瓷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陈枝群与被执行人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沈阳浩松陶瓷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林盛、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异议人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