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东门镇西江路(云河苑综合楼2单元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MA5MXA9F3X。 法定代表人:张荣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强,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耀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8月9日,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 襄 书 记 员 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