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888号商务用房109-1。
法定代表人:宋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河北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红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港(被告之子),男,住址。
审理经过
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红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