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申请执行人:佟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执行人:罗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佟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工商、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某名下登记的×××号北京现代牌汽车车户,但该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罗某长期外出,本院多次传唤均未成功,申请执行人李某、佟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某具体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李某、佟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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