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夏志尚,男,****年**月**日出生于,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夏志尚罚金一案中,夏志尚已执行到位497元,现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05执1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佘 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