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2065989U)。住所地:宁波市**仑区新碶中河路**号海晨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鹏男,****年**月**日出生,住宁波市**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绪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志伟 代书记员 张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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