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秀玲,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缑伟峰,男,****年**月**日出生。
第三人蒋跃军,男,****年**月**日出生。
第三人赵占涛,男,****年**月**日出生。
第三人赵红雨,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黎秀玲诉被告缑伟峰、第三人蒋跃军、赵占涛、赵红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黎秀玲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黎秀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秀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黎秀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