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被执行人周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康市岚皋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周陇罚金一案,本院2020年3月31日做出的(2020)陕710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并处周陇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周陇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陕GXXXXX),本院已对该车手续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本院依法向岚皋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农村宅基地上有自建住房一套(唯一自住)。 4、本院依法通过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个人账户。 5、因被执行人还在安康监狱服刑,本院向被执行人妻子李敏做了调查笔录,其称自己一人在家,靠种地为生,还要负担儿子上小学,暂时没有履行罚金的能力。 6、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岚皋县孟石岭镇丰景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一般,无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岚皋县孟石岭镇丰景村支书邓昌兵、副支书王守栋调查,均未能提供出周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8、本院依法向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注册有“岚皋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岚皋县天野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参股“岚皋县丰康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黄益军)。经向黄益军及邓昌兵调查,证实上述公司及合作社成立时,是希望得到国家政策扶持,但均未落实。公司及合作社系认缴股份,并未实际出资,成立后也未运营,不具备处置条件。 9、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时有带锯一台,经实地调查,在其家中未查找到该带锯,不具备处置条件。 10、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周陇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陇罚金刑一案,经我院依法查询,除上述财产或财产线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可以恢复(2020)陕710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小芸 审判员 胡选民 审判员 陈 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