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杰,吉林盛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靖宇修元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韩兆杰,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宇修元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