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继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梅,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纪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继威因与被申请人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2民终6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继威申请再审称,一、无车辆抵顶协议,双方款项未结清,原审判决认定该部分事实缺少证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6年4月22日出借20万元,2016年5月19日出借3万元,2016年6月23日出借30万元,2016年12月26日出借4万元,以上共计57万元。2016年6月28日路虎车(2008年的车辆)过户给再审申请人的妻子,即使该车辆是作为抵押车辆,也仅应抵押2016年6月23日的出借款项即30万元。之后双方未签订过抵顶协议,也未对款项进行结算,法院直接判决该车辆抵顶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款项无依据。二、路虎车为近10年的二手车辆,当时价值顶多值20余万,不可能直接抵顶50多万元的借款本息,原审判决显失公平。三、原审判决对被申请人还款金额审查不清。2017年3月以后被申请人仍继续向再审申请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对此未进行确定,也未说明该部分款项性质,对此部分事实未查清,应当明确该部分款项转账的性质和用途。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车辆抵顶需要明确的证据支持,原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法官自由心证为基础,直接确定以车辆抵顶了债务,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违法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二审判决书,其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的期限。再审申请人于申请再审阶段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系其本人名下2016年至2017年的农业银行卡流水,其在本案原审阶段已提供部分该流水,该证据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路虎车车辆网上价值评估均属于原审前即已客观存在且当事人可以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再审审查中的新的证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2020)辽0291民初3716号另案中,原告王丽诉称其于2017年4月2日从被告纪伟处以20万元购买轿车一辆,因未交付车辆,要求返还购车款。该案民事判决书中以原告王丽以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纪伟主张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释明其可另行依与被告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主张权益。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为由申请再审,依据上述规定,因其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继威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