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树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麻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宏孝。
审理经过
原告聂树军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隆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聂树军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树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聂树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