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住所地:恩平市恩城小岛四方洞3号小区F号(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6N。
负责人:蒋雄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健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恩平市×××××××7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160.34元款项或财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健良名下16160.3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1.6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