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鑫,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14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申请人徐鑫与被执行人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进行查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冻结了其公积金账户,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14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徐鑫与被执行人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徐鑫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