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骅市鑫河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骅市学院路南侧枫景华城20-2-201。

法定代表人:李宏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吉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骅市鑫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吉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鑫河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吉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骅市鑫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吉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鑫河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华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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