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全华。

审理经过

与被执行人李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4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1)粤0306执14010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6执14011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李全华账户扣划到执行到款项人民币1150元划作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0)粤0306民初14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418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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