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成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罗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田继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祁成河与罗玉新、田继新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成河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成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祁成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