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院(2019)豫0481执9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金融机构、保险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我院于2021年8月13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某某有继续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