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住所地红花岗区外环路22号珍珠公寓,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20519227774。 负责人:刘满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大敏,执业律师。 被告:王元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被告: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与被告王元江、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元江、张霞长期外出,电话不接,无法查找联系,现需要通过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和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仲智 人民陪审员 刘跃星 人民陪审员 王振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谭克琴 书 记 员 刘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