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240X9。 法定代表人:臧中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冬,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紫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富力中心(地上建筑)A2栋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29BR75。 法定代表人:黄皓。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8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58,662.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31520112220000000310)作担保。2021年7月2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8,662.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小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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