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4楼2413号。 法定代表人:吕昌鹏,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女神湾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富豪花园海韵阁402室。 法定代表人:覃星明,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女神湾灯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女神湾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5454号之一 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4楼2413号。 法定代表人:吕昌鹏,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女神湾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富豪花园海韵阁402室。 法定代表人:覃星明,职务不详。
本院认为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女神湾灯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女神湾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