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6827261747,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北屯西北路319省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史建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卫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张长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富蕴县。
被执行人:张萍(系被执行人张长恩妻子),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迅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长恩、张萍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金额211768.78元,执行费3076.5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