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庄支行、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冀州市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庄支行(原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郝金虎,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冀州市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民政局西邻。 法定代表人:尚中勤,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1181执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6月25日以60万元为保留价,依法在京东网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水市××区冀新路北侧商业用地,京东网于2018年7月31日对该土地拍卖完毕,买受人张玲燕以1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衡水豪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北侧243平方米商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为:冀国用(2014)第1194号】的使用权归买受人张玲燕所有。 二、买受人张玲燕可持本裁定书、成交确认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林鹏 审判员 刘增辉 审判员 张 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