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迎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丕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由舫,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显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志,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宗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丕霞、张显红、蒋宗元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丕霞、张显红、蒋宗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