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秋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执行人:李正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李秋良申请执行李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2020)豫040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李正月于202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秋良20000元,2020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秋良170000元;二、原告李秋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6元,减半收取5003元,由被告李正月负担。因被告人李正月未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李秋良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实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高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李正月涉及案件较多其住房公积金及车辆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 六、被执行人李正月已被单位开除,目前没有其他收入。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正月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李秋良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仲平 人民陪审员 康 卿 人民陪审员 王玉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石 林 书 记 员 夏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