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人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被执行人:郭存兄,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振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彩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彩芸,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云与被执行人郭存兄、张振明、张彩苹、张彩芸、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当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彩芸名下有存款666元,张振明名下有存款7915.04元,共计8581.04元。此款已于2020年12月9日转付给申请人青海共和农商银行。2021年11月6日,前往大通县钻石新城小区物业进行调查,查明大通县钻石新城小区9号楼5单元571室现住户为张梁栋(系张振明儿子),张梁栋已去世两年左右,该房屋已出租,具体情况不清楚。同日,前往大通县城关镇大庄村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振明已去世家庭情况不是很好。并通知被执行人张彩萍来大通县城关镇大庄村处理此案,张彩萍称其爷爷张证明张振明和父亲张梁栋已去世,其为家中长女,弟弟妹妹尚在上学,留给子女的唯一财产是大通县桥头镇钻石新城小区的房子,该房屋尚有贷款十几万元未偿还完毕。房屋已出租给别人,但其本人愿意用该房产偿还本案案款。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20年12月8日,本院委托青海公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经两次拍卖结果流拍,现变卖程序已结束,该房产仍未能处置。2021年9月2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青2521执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青2521执7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存兄、张振明、张彩苹、张彩芸、张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尼玛才让周加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