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沈阳辽缆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
法定代理人:宋树刚。
审理经过
原告刘勇诉被告沈阳辽缆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沈阳辽缆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