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河南省南阳市
城县城关镇顺城街*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王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兵在中国农业银行
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295.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