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成贵,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汉族,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7)桂0103刑初8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贵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21年3月23日以(2020)柳州狱减字第92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提出,罪犯黄成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成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黄成贵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成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有误),获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五个表扬,2019年度监狱优秀学员。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成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成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