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安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安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百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