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安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安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百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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