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李旭东,男,成年,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杨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霍彦军与李旭东、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霍彦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霍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