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安宗,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耿利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安宗与被执行人耿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2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2.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1年3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再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保险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先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申请法院采取悬赏方式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执行款0.00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茂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继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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