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兴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于晓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丁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兴武与被执行人于晓庆、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于晓庆名下坐落复州城镇(权证号:20××23)房屋,后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终结执行本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以(2020)辽0214执恢3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商请将上述房屋移送该院处置,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将上述查封房屋处置权移交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于晓庆名下坐落于复州城镇××单元××号(权证号:20××23)房屋的剩余处置价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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