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合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胡玉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合成与被告胡玉金、胡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胡合成诉称,被告胡玉金、胡浩系父子关系,共同经营大米生意。2018年4月至9月,被告父子多次向原告胡合成赊购大米。2018年12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大米款667000元。被告胡玉金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2019年12月24日,被告偿还部分米款及原告减免部分货款后,双方再次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大米款54万元,并由被告胡浩重新出具欠条。而后,被告除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6日及5月5日分别偿还5500元、13500元和5000元外,余款51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胡玉金、胡浩立即偿还原告胡合成大米款516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为基础,加计50%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为3212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玉金、胡浩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胡玉金在贵州省××××区粮油市场开办专卖店(有营业执照),与原告建立购销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区。在多次交易中,两被告在该专卖店与原告结算,欠其部分货款。因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导致货款没有结清。原告以二被告个人为被告,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事实,合同履行地及二被告商户注册地在贵州省××××区,二被告的户籍地在江苏省XXX县。原告应当向贵州省XXX区或江苏省XXX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认为本院受理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XXX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对公民提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故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被告胡玉金、胡浩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贵州省××××区,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又为江苏省XXX县。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胡玉金、胡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XXX县法院审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玉金、胡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XXX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