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家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10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家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3000元、缴纳违法所得1400元。但被执行人张家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