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立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佳木斯市汤原县永发乡,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鹤立林检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立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继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立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董立柱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D77G25的灰色东南牌小型轿车,当行驶至鹤立林业局迎宾路0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检查的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查获。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立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立柱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东南牌小型轿车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董立柱的供述与辩解、佳木斯泰安司法鉴定所毒物(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立柱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董立柱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董立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董立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刑事案件宽严相济政策,决定对被告人董立柱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立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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