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亮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四八团。
被告:王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四八团。
被告:王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四八团。
被告:魏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信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亮姣与被告王树军、王树荣、魏秀玲、王伟、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周亮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亮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