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浚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系凌海市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晴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吕俊浩诉被告史晴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俊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吕俊浩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范琳琳 人民陪审员 董 静 人民陪审员 段朋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多 书记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