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黄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董事长。
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萧林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现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的冻结。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依据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冻结的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银行账户及账户内的存款,依法应予以解除冻结: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碧溪支行账号:××××××××××××;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碧溪支行账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碧溪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碧溪支行账号××××××××××××账户及其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