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加仑。 被执行人:邵晓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加仑与被执行人邵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566926.9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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