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建武,男,1957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执行人:刘记刚,男,1978年06月03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建武与刘记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28执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