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殷明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王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龙与被执行人殷明亮、王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327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殷明亮、王媱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何龙借款20000元,若逾期,则自2019年12月3日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明亮、王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0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短信送达。
2.2021年2月2日、3月8日、4月2日、4月20日、5月7日、6月2日、6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因被执行人李海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殷明亮、王媱在(2021)甘0724执385号案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5.被执行人殷明亮、王媱经本院多方查找,现在外地打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6.2021年6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150元,执行费202元,案件款及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