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xx,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005020025。 被告:张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1040012。
审理经过
原告赵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xx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法治送达地址,被告无法找到,本案还款的部分事实无法查明,故裁定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房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 理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