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住调兵山市。
被告:高某,住调兵山市。
被告:某某公司调兵山支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兰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高某、某某公司调兵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