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春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袁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连春丽诉被告袁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代生 人民陪审员 张 瑶 人民陪审员 陶瑞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中翔 书记员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