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春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袁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连春丽诉被告袁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代生 人民陪审员  张 瑶 人民陪审员  陶瑞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中翔 书记员王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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