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鑫,北京天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王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浙江王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基地海宁市影视科创中心 16 楼 1616-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执行董事。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頔,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达,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公司)与被告王平、浙江王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华视公司诉称:1.王马公司向华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00万元;2.王马公司向华视公司偿还借款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5%为标准,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王平就王马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王马公司、王平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日,华视公司与王马公司、王平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马公司向华视公司借款150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用途。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共计1个月,每月利息1.5%,王平与王马公司向华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期届满后,王马公司仅向华视公司偿还一个月的利息和800万元本金,剩余款项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利息,华视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马公司、王平辩称:不同意华视公司的诉讼请求。1.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案涉款项系因购买收视率而发生,除返还至华视公司的钱以外,王马公司将案涉借款完全的按照陈彤的指示转账给其他人;2.通过非法手段提高电视收视率,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也是双方为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为无效;3.该合同无效,利息约定应无效,王平亦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由甲方归属地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华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A号楼XX室。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会商,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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