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尹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艾尼瓦 · 司坎旦 审判员 阿不来斯 ·托乎提 审判员 阿 不 都 卡 德 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丽尼沙·斯坎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