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林振雄,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奇与被告林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何**奇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奇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何**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