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占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杨云飞,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力超,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七彩人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40810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5811。法定代表人:吴天全。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占培与被执行人七彩人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0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4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358.08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028.5元;4、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6302元;5、支付律师费2297.17元;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受理。经本院核算,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日为11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386.75元,并将执行款31996.75元划付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10元及本案执行费38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确认本院划款至其账户后,该声明作为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0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在立案阶段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0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七彩人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386.7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何宗儒

审判员  叶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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