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申请人:张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